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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展览业的秩序建设与维护

作者:大连会展业服务平台 2010-07-12 10:45:25

  近10年来,我国展览业发展迅猛,已初步形成产业规模,并在国民经济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内外成功的产业发展经验表明,任何一个经济产业要发展壮大,离不开产业秩序的建立与维护。产业秩序是产业发展的保障。那么,我国展览业的秩序包括什么内容,如何建设与维护呢?

  我国展览业秩序的内涵

  业主体、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价格体系、维系产业有序运转的法制以及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要求,是构成任何一门经济产业的基本要素,也就是产业秩序的主要内容。我国展览业的秩序建设应包括这些内容。

  一、主体秩序

  中国举办展览会有几千年的历史,但在改革开放以前,展览业是一项事业,由政府作为主体来从事展览业的,即使到了今天,政府的直接作用仍体现在展览业的方方面面。政府的加入强化了行政干预的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对参展客户、办展效果、办展效益漠视的"副作用"。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为什么目前我国展览产业规模(每年举办的2400个展览会,已建成一批现代化展览中心)不算小,但效益差产值低,去年仅为70亿元。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产业的行为主体应是企业。企业按照市场的供求关系及其规律运作,那只"看不见的手"对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点拨"和"平衡"。但是,在市场供求关系的作用下,当某一市场求大于供时,企业将大量涌入,而当供大于求时,一部分竞争不力的企业就会退出或被淘汰。问题是,这些企业在退出之前,往往引发产业内的恶性竞争,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对出国办展或举办国际性展览的企业制定了一些规定,但对国内办展的企业,从事展台搭建和装修的企业和展览场地管理企业缺乏资质认证,市场门槛低,使一批不具备从事展览业能力的企业进入了市场,从而导致了展览会的粗制滥造等一系列问题发生。因此,建立市场的主体秩序主要是要解决"企业进入与退出"的机制问题。主体秩序的建立不是为了保护垄断,限制竞争。恰恰相反,是通过合理的进入机制搭建公平的平台,让企业作为真正的市场运作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做到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同时,通过合理的退出机制,保护主体的合法利益。只有这样,我国展览业才能做大做强。

  二、价格秩序

  价格表示劳动价值。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按劳动和财产的成本确定物品的价格。如果说主体秩序建设是解决谁来进出问题,那么建立价格秩序则是解决如何进出的问题。

  价格的杠杆原理表明,较高的价格趋于抑制消费,同时刺激生产;较低的价格鼓励消费,同时抑制生产。在一般情况下,企业受利益驱动,当市场求大于供时,会提高价格,当市场供大于求时,就会降价。但问题是,如何体现价格的公平合理。

  目前,我国展览行业也许是国内仅有的几个未经国家物价部门核定价格体系的行业之一。业内价格的确定基本上按以下两种方式:1、先入为主。在产业形成初期,当市场求大于供时,企业制定高价格,当供大于求时,价格并没有回落,而是由几家大的企业通过其在行业内的强势地位,继续维持高价位,这种方式不重视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损害客户利益。2、随意定价。如前文所述,由于我国展览业门槛低导致大批不具备从业能力的企业进入了展览市场,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采取忽高忽低的价格战略,与对手展开恶性竞争。这种方式不能真实反映劳动的价值,造成行业价格体系的无序化,不仅损害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使业内同行以邻为壑,不利于展览产业的健康发展。公平合理的价格秩序可以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业内企业未就各项价格达成一致,价格差异很大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一套指导价格,鼓励企业在指导价格范围内进行公平合理的竞争。物价部门及展览行业的各级协会要对价格进行监督,以保证价格秩序受到应有的尊重。业内企业要从自身利益及同行、客户利益的高度考虑价格问题,自觉维护业内的价格秩序。

  三、法律秩序

  市场经济从来就带有盲目性和无政府状态的缺陷,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使其有序运转。多年来,我国展览业不重视法律秩序建设,具体表现在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单薄,如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缺乏公平竞争的观念,企业自律能力差等。目前我国展览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此有关,如重复办展问题,原因之一就是由于看到别人办某一专题展览很成功,便一哄而上,模仿抄袭,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不久前,《国际商报》就披露了某些单位在北京农展馆举办的一个服装博览会(CHIG)与同期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著名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CHIC)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据该报道,CHIC门庭若市,而CHIG场面冷冷清清,参展商和观众都以为CHIG为CHIC的分场而大呼上当。随着展览产业的迅猛发展,如我们不尽快建设法律秩序,这类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法律秩序的另一重大功能是规避风险,保护企业及消费者、客户的利益。我国出现非典疫情,展览企业在危机面前束手无策,说明了我国的法律秩序的严重缺失,业内许多合同中没有人力不可抗,第三人身险等法律条款。由于非典导致展会取消,参展商没法向组展商要求赔偿,组展商也无法向参展商要求赔偿,场馆经营商更不能要求组展商赔偿。此外,许多合同没有将保护观众利益作为条款,出现了多起参展商不让观众参观展台及展品的事件。其实,法律秩序的建立并不仅仅是约束企业的行为,同时也是为了提倡、尊重和保护展览业同仁的创新精神和劳动价值。没有法律秩序的保障,展览产业就不可能平稳的运转。

  四、道德秩序

  要使中国的展览业不断健康发展,还必须重视展览业从业者道德情操的培养和塑造。展览业法律秩序的安排并不能"医治百病",道德意识的培养和确立是促使中国展览业良性发展的"内核"。在展览行业内,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特别是存在于展览会的主办者与参展者、观众之间。就有如医院里的医生和患者,医生永远处于主动的地位,而患者在一般情况下都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医生的道德情操发生问题,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就必然导致患者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导致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如在二手车的卖主与买主之间,由于买主对二手车卖主的不信任,即二手车没有好车,卖主越是解释,买主越是不相信,于是生意难以达成。因此,展览业的从业人员如果没有道德意识,必然会影响参展者、观众对中国展览业的信心。对展览业的可信度产生疑惑,最终妨碍整个中国展览业的健康成长。反之,如果我们的从业人员坚守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就能取信于广大参展商及观众,培植一大批展览会的忠实"买家"。这种多边、多赢的互动关系,才是中国展览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我国展览业秩序的维护

  所谓秩序,实质上就是"可靠的预期",它使人们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对未来作出可靠的推断",从而使我们可以从他人那里获得对不确定的未来的起码安全感。通俗地说,就是企业在市场运作中,总是预先设想它的行为和它的同行的行为是一致的,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互动。为此,需要有一种有效的预期机制,否则,企业之间的互动难以进行。这里所说的预期机制实际上就是制度建设,即秩序要通过具体的制度建设和执行来加以维护。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是秩序的具体化。我国展览业需要建立的制度是多方面的。首先,我们要制定各类展览会的等级和标准,用于指导各项展览业务,规范市场行为。其次,我们要完善对展览市场的管理机制,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协会的职责、权限及义务。再次,我们要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用于约束企业进行合法经营。总之,我们要在建设我国展览业秩序的框架下,建立各种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在制度建设中,制度"稀缺性"问题应引起足够的重视,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也是一种资源,既然是资源,就存在"稀缺性"的可能性。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制度是"公共产品",一般由政府部门负责供给。对使用人-企业来说,"公共产品"实际上是不劳而获,多劳不多得的,因此,企业对参与制度建设往往不热心。2、制度存在供给的时滞现象,即从产生制度需求到成熟的制度供给要经历一段较长时间,导致制度需求与供给之间的非均衡状态,使市场在一段时期内出现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3、市场是变化的,而制度环境则相对固定。所谓制度环境,就是制度制定的规则。一些制度在制定时是合理的,符合当时的客观情况,但随着市场的变化,它们也许再也不能规范市场的经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制度稀缺是永远存在的,而我们的制度建设工作也就决不能停顿。

  笔者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政府要起主导作用,因为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看护人",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其重要的职责之一。但是,任何一项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对实际情况的全面了解和分析。这就需要市场的主体-企业和各级行业协会对制度制定过程的积极参与,包括真实地反映市场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在这次抗击非典中,中国展览馆协会迅速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业内受损的情况,为政府快速作出对展览业的优惠政策提供了依据,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制度建设固然重要,但制度只有得到切实的执行才有意义。因此,制度的执行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秩序建设与维护的重要一环。在我国,"不按规章制度办事"甚至"有法不依",已是多年的大问题。那么,展览业内应如何使制度得到切实的执行呢?

  笔者认为,如前处所述,鼓励业界人士参与制度建设,使他们理解制度的内容与要求,从而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要保证制度得到业界一致的认同和切实的执行,还得制定一套完善的惩罚措施予以实施。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假定说明,经济主体对自我利益的强烈追求导致他投资取巧,有目的、有意识地利用非常微妙隐蔽的方法,提供假信息,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而不顾损人利己。以此假定为依据,经济学人士应用一种名叫"囚犯困境"的博弈论来证明采取惩罚措施对规范市场行为的必要性。"囚犯困境"是讲两个罪犯嫌疑人共同作案后被警察抓住,分别隔离审讯。两人被告知,如都能坦白交待,将被各判刑8年;如都抵赖,将因证据不足各判1年,如一人坦白,一人抵赖,将前者释放,后者判刑10年。因而,两人有两个选择:坦白或抵赖,但两人都无法得知另一人的选择。最后,两人都采取与警方合作的态度并受到应有惩罚。笔者认为,只有对不执行制度和违规的企业采取惩罚措施,使其因不执行制度或违规所受到损失大于他的收益,他才能在利益的驱动下严格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当然,在企业中普及制度意识,做到惩罚与教育并举,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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